(2017)苏070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282周德勇与毛建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282号申请执行周德勇,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毛建苍,身份证号码,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周德勇与被执行人毛建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本院依法轮后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无处置权,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陶明忠审 判 员 江尧军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韦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