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韩本香与马学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本香,马学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750号原告韩本香,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宋颂弢,山东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学正,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本香与被告马学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本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本香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本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23元,减半收取821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跃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韩均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