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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9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九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志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党,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亚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作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依据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159号民事判决,已被2017年2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申1249号民事裁定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该案正在本院审理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33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5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周向红审 判 员  张桂春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易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