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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陶斌与亳州市豫皖鄂物流有限公司、张卫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斌,亳州市豫皖鄂物流有限公司,张卫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113号原告:陶斌,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龙胜,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亳州市豫皖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卫涛,公司经理。被告:张卫涛,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陶斌与亳州市豫皖鄂物流有限公司、张卫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陶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额从21万元变更为1万元,后又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陶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陶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 敬 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