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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永发、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发,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发,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南城中和社区*楼。机构代码:67812637-9。法定代表人:包松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陈永发与被执行人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菏泽市亿联置业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鲁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