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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0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金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金甲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0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男,1976年3月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被执行人:金甲龙,男,1987年5月,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现住河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和平与被执行人金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甲龙在中国工商银行河曲县支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金甲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甲龙在中国工商银行河曲县支行的存款X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杜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丁玛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