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余永华与陈唐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华,陈唐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余永华,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唐敬,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余永华与被执行人陈唐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陕0724执13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唐敬给付劳务费17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陈唐敬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义务。现被执行人陈唐敬已将劳务费17000元交纳,该款申请执行人余永华已领取。案件受理费220元,申请执行费15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