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红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7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红兵,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南昌市新建县。于2017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红兵在南昌市新建区工业四路朋友杨某家中饮用了四瓶南昌十度啤酒。次日凌晨3时32分左右,刘红兵饮酒后驾驶赣M×××××白色“雪佛兰”小型轿车途径南昌市灌婴路“V酒店”旁工地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赣C×××××红色“杰狮”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红兵、刘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红兵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3.43mg/100ml。2017年6月6日,刘红兵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另查明,刘红兵已赔偿刘某车辆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红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受害人刘强的陈述、122警情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存根、扣押物品清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及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报告书、江西豫章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报告及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及商业保险保险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刘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刘红兵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红兵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红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揭水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