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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郑可、敖日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可,敖日献,李艳兰,敖德付,敖日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2189号申请执行人郑可,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敖日献,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李艳兰,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敖德付,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敖日统,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可与被执行人敖日献、李艳兰、敖德付、敖日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敖日献、李艳兰、敖德付、敖日统的足额银行存款记录;经房产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敖日献、李艳兰、敖德付、敖日统的房产登记信息;经车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艳兰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的车,本院已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2执21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