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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赫某某申请执行赫某、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某某,赫某,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9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赫某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赫某,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盛某某,女,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赫某某申请执行赫某、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1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赫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赫某、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龙江县房产管理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17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