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小燕与肖兵勇殷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燕,殷理,肖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小燕,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8006140322。被执行人:殷理,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7906274891。被执行人:肖兵勇,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406296902。本院在执行周小燕申请执行殷理、肖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殷理、肖兵勇所有的车辆,后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殷理、肖兵勇银行存款、房屋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小燕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7年8月4日,被执行人殷理、肖兵勇偿还周小燕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周小燕的律师服务费12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49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殷理、肖兵勇现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燕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适宜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洪彬审判员 李传昌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