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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有权、吴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有权,吴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576号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男,理事长,住木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峰,1972年3月28日出生,男,汉族,信用社职工,住木兰县。被告:赵有权,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吴彦军,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有权、吴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任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宇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