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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炳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80号原告: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义乌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张春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国灵,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熙,重庆诚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炳玲,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友奎人民陪审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张丘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柳云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