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57号向光喜申请刘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光喜,刘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光喜,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其军,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光喜与被执行人刘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其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尚清审 判 员 谢 钧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候茂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