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乔士广与李艳栋、刘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士广,李艳栋,刘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2436号原告:乔士广,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艳栋,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东辉,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乔士广与被告李艳栋、刘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士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艳栋、刘东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士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1日,经被告刘东辉担保,被告李艳栋借原告人民币24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艳栋立即偿还借款24000元,由被告刘东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1日,经被告刘东辉担保,被告李艳栋借原告人民币24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艳栋立即偿还借款24000元,由被告刘东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李艳栋借原告乔士广人民币24000元,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原告乔士广起诉要求被告李艳栋立即偿还借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东辉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乔士广借款24000元。二、被告刘东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2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东辉审判员田仓人民陪审员贾玉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