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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施灿与王周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灿,王周芬,何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施灿,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昆明市斗南街道办事处溪波村人。被执行人王周芬,女,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昆明市官渡区张家庙村人。被执行人何树东,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昆明市官渡区张家庙村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施灿与被执行人王周芬、何树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云011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周芬、何树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41622.8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毛晟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