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6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桥头佳辰包装材料经营部与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桥头佳辰包装材料经营部,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6470号原告:东莞市桥头佳辰包装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郎厦段)209号。经营者:温镜坤,男,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万宁市。被告: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企岭村厂房D栋。法定代表人:陈海平。原告东莞市桥头佳辰包装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桥头佳辰包装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桥头佳辰包装材料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桥头佳辰包装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85.5元,由原告东莞市桥头佳辰包装材料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赵顺喜审 判 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许雅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李欢思书 记 员 古杏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