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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世飞执行实施类执行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903执982号被执行人郭世飞,男,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5712300632,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蒲东路18号水岸丽都21幢1单元102室。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世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苗贲借款本金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郭世飞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世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世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