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斌、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斌,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97号申请人:李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慧,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航,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贤德,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李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宋楠楠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9号1号楼201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039905号)房产一处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宋楠楠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9号1号楼201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039905号)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刁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