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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吴志强诉抚顺卓尔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强,抚顺卓尔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洲区。被执行人抚顺卓尔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吴志强申请抚顺卓尔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志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亮浩审判员  李 松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