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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平梅与赵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平梅,赵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408号原告:马平梅,女,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勋奇,盐亭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阳,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马平梅与被告赵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马平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平梅自愿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平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马平梅负担。审判员  罗堻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