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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247号被告人文爱亲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爱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爱亲,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爱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祝明亮、人民陪审员刘跃云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凯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爱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爱亲在十多年前从其父亲文某(已故)处获得一支鸟铳,平时用于上山打猎。2016年10月28日,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到桃江县松木塘镇三节塘村被告人文爱亲的家中调查时,被告人文爱亲主动将该鸟铳上交给民警。2016年11月2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丸的发射器具,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述事实,被告人文爱亲在开庭审理中均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文爱亲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文某1的证言;被告人文爱亲的供述和辩解;益公物证(痕迹)字[2016]808号鉴定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委托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文爱亲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8月2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文爱亲平时表现较好,再犯罪风险较低,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文爱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文爱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爱亲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文爱亲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较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爱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祝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跃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金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三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