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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447号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