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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加广与张益军、朱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广,张益军,朱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923号原告:刘加广,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晃,丽水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益军,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朱国红,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刘加广与被告张益军、朱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被告张益军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进行鉴定,本院2017年2月27日决定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鉴定,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刘加广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张益军、朱国红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广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2元,减半收取5476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刘加广负担,鉴定申请费6300元,由被告张益军负担。审 判 长  洪钰玲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林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