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加广与张益军、朱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广,张益军,朱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923号原告:刘加广,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晃,丽水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益军,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朱国红,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刘加广与被告张益军、朱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被告张益军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进行鉴定,本院2017年2月27日决定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鉴定,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刘加广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张益军、朱国红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广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2元,减半收取5476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刘加广负担,鉴定申请费6300元,由被告张益军负担。审 判 长 洪钰玲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林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