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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015号原告:陈某,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杨某,女,198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纪红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