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015号原告:陈某,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杨某,女,198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纪红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