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民辖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文波与李涪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波,李涪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波,男,汉族,1988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涪陵,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文波因与被上诉人李涪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文波上诉称,因其联系了成都双流星空花园保障房项目,被上诉人李涪陵承诺其占10%干股,不交投资款。2012年4月7日,其与被上诉人及李海龙、王海舟四人就共同承包成都双流星空花园保障房建设签订“股东协议”,被上诉人称为了说服其他股东,并把帐做平,给其开具“收到文波交星空花园工程保障金(股金)20万元”的收据,其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出具20万的借条。被上诉人以这20万的借条起诉,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蓬安县或合伙事务所在地双流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街,不在顺庆区人民法院舞凤法庭管辖范围,本案不应由舞凤法庭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说明了本案“借条”的形成原因,拟证实本案的纠纷性质为合伙协议纠纷。但是,被上诉人起诉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诉请,都明确为民间借贷纠纷,并且“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李涪陵现金贰拾万元正属实(按月息贰分计算)……”,借条上没有注明该借款形成的原因,本院无法认定基于该“借条”起诉的纠纷应是合伙协议纠纷。因此,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为宜。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且按照交易习惯亦不能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应认定诉请接受货币的被上诉人李涪陵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顺庆区为合同履行地,故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文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地域管辖确定的是管辖案件的法院,而不是法庭,因此上诉人关于金鱼岭街不在舞凤法庭管辖范围因此舞凤法庭不能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