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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执行任某某执行款共计38000元(含执行费450元),37550元执行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的部分利息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胡某某依(2014)建大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任某某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