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东川与黄伟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川,黄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川,男,生于1969年12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黄伟锋,男,生于1976年1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川与被执行人黄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东川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呢》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东川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