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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河源某光伏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某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河源某光伏控股有限公司,某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某移动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035号原告:湖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被告:黑龙江某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被告:河源某光伏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某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某移动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追加河源某光伏控股有限公司、某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某移动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919元,由原告湖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练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