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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213号原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奇。委托代理人:花品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寿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富建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