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213号原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奇。委托代理人:花品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寿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宝泰机械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富建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