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6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宝鸡市汉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勇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汉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勇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51-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汉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99358-0。法定代表人李彬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勇智,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宝鸡市钛城路。本院执行的宝鸡市汉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勇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77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徐勇智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577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