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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家付与陈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付,陈文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842号原告:高家付,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陈文和,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高家付诉被告陈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家付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家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家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撤诉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高家付负担。审判员  李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