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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百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百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百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朝阳街敦化胡同8号中A综合楼2楼。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街21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3号。法定代表人:于泽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百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吉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吉林市百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6418666.97元。二、被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吉林市百正小额岱款有限公司给付逾期利息。三、被告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百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孟 浩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本件共2页,印6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