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嘉兴锦昌仓储有限公司、平湖市禾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锦昌仓储有限公司,平湖市禾田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锦昌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大道383号2幢。法定代表人谭晓伦。被执行人平湖市禾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一路1199号3幢一层,组织机构代码:MA28A2AK5。法定代表人朴秀成。保证人朴秀成,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工大北门委189组。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710621333X本院在执行嘉兴锦昌仓储有限公司与平湖市禾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湖市禾田塑胶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6)浙0424民初3038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朴秀成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76月16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现因被执行人平湖市禾田塑胶有限公司无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朴秀成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嘉兴锦昌仓储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50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祝孝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