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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墨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753号原告:即墨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766号泰和商务港五楼,组织机构代码:06909440-4。负责人:张悦柯。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发、王正横,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号-2号裕龙国际中心四层。原告即墨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