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1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张相喜、陈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张相喜,陈爱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6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3111108-9。负责人张建。被执行人张相喜,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陈爱娣,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相喜、陈爱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6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相喜、陈爱娣名下的惠州市大亚湾大道229号仁和卫城花园2栋二单元802室(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33××06号)的房产。2016年3月4日,本院经摇珠随机选定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上述房产,该公司已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国众联评字(2016)-1-1246号报告,评估结果为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13653元。由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2016年6月2日,本院裁定强制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2017年4月18日,本院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法院账户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0755/03/——参见全国法院页面:https://××/court_list.htm)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惠州市大亚湾大道229号仁和卫城花园2栋二单元802室(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33××06号)房产,起拍价为人民币613653元。在网络竞拍过程中,买受人朱文忠(身份证号码)以成交价人民币633653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产。2017年5月4日,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张相喜、陈爱娣名下的惠州市大亚湾大道229号仁和卫城花园2栋二单元802室(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33××06号)以人民币633653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朱文忠(身份证号码)所有。2017年6月9日,在扣缴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人民币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909元后,本院将执行款人民币400600.68元汇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本案已执行完毕,请求对本案予以结案。被执行人张相喜、陈爱娣的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共同提出的书面申请,申请将剩余款项其中人民币50000汇付予被执行人陈爱娣,其余款项退回被执行人张相喜。2017年6月5日被执行人张相喜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书面同意从上述房产拍卖款留存人民币45000元,用于赔偿案外人张金华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款。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将多余执行款其中人民币50000元退回至被执行人陈爱娣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人民币130143.32元退回被执行人张相喜指定的银行账户。2017年7月14日,根据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粤1391执49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将剩余款项人民币21300元汇付该院指定的银行账户。2017年7月14日,本院将所有剩余款项人民币23700元退回被执行人张相喜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仲裁字第66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90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66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耀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