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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9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郁忠明、陈国兴等与贺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忠明,陈国兴,贺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245号原告:郁忠明,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陈国兴,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纯、段利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永刚,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郁忠明、陈国兴诉被告贺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郁忠明、陈国兴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忠明、陈国兴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忠明、陈国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5307元(已减半),由原告郁忠明、陈国兴负担。审判员  马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