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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贞瑜与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贞瑜,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常贞瑜,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柏林区上庄街南寨路西。法定代表人李西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贞瑜与被执行人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1915950元,现因被执行人山西利发废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继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