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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子晨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2009年8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贾某某,女,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负责人:马军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481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兴平支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现金7500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晨毓审 判 员  申朝阳人民陪审员  高菲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睦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