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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文灿、樊延晓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灿,樊延晓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灿,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柱县。曾因赌博,于2015年8月13日被罚款五十元。现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樊延晓,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汝阳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袁小毛,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灿、樊延晓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灿、樊延晓及辩护人袁小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初开始,被告人樊延晓受雇帮上家接听招电话(号码为158××××0048),联系嫖客和安排卖淫女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同年3月初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杨文灿受雇帮上家在瑞安市塘下镇××宾馆、××商务宾馆、××宾馆、××商务宾馆、××宾馆内,以发放色情卡片(上面印有招嫖号码为158××××0048)的方式介绍失足妇女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按1000张收取300元的方式获利。已查明:1、2017年3月31日凌晨,罗某在瑞安市塘下镇××宾馆××房间内通过手机拨打被告人杨文灿发放至此处的色情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要求提供性服务,被告人樊延晓接到上家的电话通知后至该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向嫖客罗某提供1次卖淫服务。2、同年4月7日晚上,方某的朋友在瑞安市塘下××大酒店××房间内电话联系他人要求提供性服务,被告人樊延晓接到上家的电话通知后介绍失足妇女“菲爷”到该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向嫖客提供1次卖淫服务。3、同年4月9日凌晨,吴某在瑞安市塘下镇××宾馆××房间内通过手机拨打被告人杨文灿发放至此处的色情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要求提供性服务,被告人樊延晓接到上家的电话通知后介绍失足妇女“燕子”到该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向嫖客吴某提供1次卖淫服务。2017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先后在瑞安市××宾馆4楼走廊和403房间门口抓获被告人杨文灿、樊延晓。现场从被告人杨文灿处扣押××手机一部、色情卡片20张;从被告人樊延晓处扣押××手机一部及××手机一部。截至被抓获当天,被告人杨文灿已发放色情卡片2000余张,共获利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灿、樊延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罗某某、方某、吴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招嫖卡片,通话记录,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灿、樊延晓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文灿、樊延晓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文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樊延晓在庭审中能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文灿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樊延晓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物证手机3部、色情卡片20张,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3部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杨文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