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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邹盛强、何钦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盛强,何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邹盛强,男,1991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法定代理人邹某,男,1958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系申请人邹盛强父亲。被执行人何钦刚,男,1983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本院在执行邹盛强与何钦刚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询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公安部车辆信息网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乐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乐平市房地产管理局无房屋产权登记,乐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亦无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在福建莆田监狱服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3执17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