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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何飞与方夏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飞,方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何飞,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方夏玲,女,汉族,1992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夏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50元(含折抵费3000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袁家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