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沈月华申请缪俊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月华,缪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特41号申请人:沈月华,女,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申请人:缪俊,男,194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代理人:缪国霞(系被申请人缪俊的女儿),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申请人沈月华申请认定缪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月华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缪俊系夫妻关系,缪俊于2014年5月突发脑梗塞,导致右侧肢体功能障碍伴失语,目前在常熟博爱医院康复治疗。现由于出售房屋,特向法院申请宣告缪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缪俊代理人缪国霞称,同意宣告缪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沈月华与缪俊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二个子女,长女缪国红,次女缪国霞。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沈月华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缪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该司法鉴定所经检验,被鉴定人缪俊独自坐在轮椅上,自动体位,意识清,注意力集中,接触交谈被动,对简单提问能有反应,问话能答,言语不清,无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思维内容;右侧上、下肢活动受限,左侧肢体活动可,在搀扶下能缓慢行走;用左手能完成简单的指令性动作;家人认识,但讲不出谁是谁;一般常识、计算力、理解判断力、记忆力均无法查知;检查中情绪稳定,未发觉幻觉、妄想等××性症状;意志行为退缩。后该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7月19日出具常德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02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缪俊患脑梗塞后遗症(右侧偏瘫、运动性失语、重度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缪俊目前患脑梗塞后遗症(右侧偏瘫、运动性失语、重度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沈月华系被申请人缪俊的妻子,其要求宣告缪俊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缪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费3880元,由申请人沈月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宇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