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建花与李秀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花,李秀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518号原告:李建花,女,1978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秀昌(李秀章),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李建花与被告李秀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建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建花负担。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威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