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元氏县途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途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388号原告:元氏县途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因村镇董堡村法定代表人:牛建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师斌华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层负责人:张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腾,该公司职员。原告元氏县途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氏县途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元氏县途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瑞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