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美玉陶瓷有限公司、国林陶瓷(邯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美玉陶瓷有限公司,国林陶瓷(邯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监4号监督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邯郸市峰峰美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陶瓷产业园区义张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国林陶瓷(邯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陶瓷产业园区。原审原告邯郸市峰峰美玉陶瓷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国林陶瓷(邯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冀0406民初48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峰检民(行)监[2017]13040600002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任华鹏审 判 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吴瑞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