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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静、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静,XX,刘修新,山东鑫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静,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审被告:刘修新,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山东鑫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黄山三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刘静,经理。上诉人刘静因与被上诉人XX,原审被告刘修新、山东鑫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刘静发出书面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许 平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孙雅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