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晖与被申请人李小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晖,李小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185号申请人:张晖,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游莉萍。被申请人:李小展,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张晖与被申请人李小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晖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小展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限额1600000元。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晖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小展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限额1600000元。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