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范平贵、毕高溪与陈梅花、黄浩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平贵,毕高溪,陈梅花,黄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范平贵,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前卫西路馨安苑20幢2单元402室。申请执行人:毕高溪,女,汉族,1958年5月9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前卫西路馨安苑20幢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陈梅花,女,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云南省寻甸县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昆华苑B8栋2-101号。被执行人:黄浩然,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云南省寻甸县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昆华苑B8栋2-101号。申请执行人范平贵、毕高溪诉被执行人陈梅花、黄浩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8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梅花、黄浩然到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范平贵、毕高溪于2017年2月7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101850.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款50000元,剩余款项未按时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昆华苑B8幢2-101号房已被本院查封。因此,在执行期限内无法进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绍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