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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满、温某等与付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温某,张丽,张爽,付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921号原告:张满,男,1950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女,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温某,女,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张丽,女,1999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女,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张爽,女,2004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法定代理人:温某,女,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付贺鹏,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张满、温某、张丽、张爽与被告付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满、温某、张丽、张爽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 柳 来源:百度“”